作者:石必胜商标法具体适用司法认定商标注册人商标评审委员会标的类似商品驰名商标
摘要: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中如何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10]第08026号《关于第3267318号“吉百利”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认为,虽然引证商标有较高知名度,但由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其他要件不能成立,因此对引证商标是否驰名不再予以审查。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