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司法拍卖改革路在何方——以重庆模式为例的探讨

作者:钱达文司法拍卖改革举措重庆模式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财产1998年委托拍卖

摘要:自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作出“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规定后,我国以拍卖企业全面介入司法委托强制拍卖的司法拍卖格局随即建立并被广泛运用至今。实践表明。由法院将执行标的拍卖变现的环节全权委托给拍卖机构,问题不断。关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流人了这一利益链的另两端——拍卖公司和法院个别利欲熏心、相互勾结的权力寻租人手中,从而导致法院公信力受到质疑。因此,改革势在必行。但是,此前的大多数改革均寄希望于法院内部的分权制衡和拍卖机构的名册选拔审核机制,对于深层次的矛盾——法院和拍卖机构利益输送链的遏制却没有较大的改革举措。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