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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保护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无证驾驶致害等情形下交强险保险人的责任

作者:吴晓静; 邓婷第三者责任保险无证驾驶交强险保险人公共利益个体利益平衡保护

摘要:机动车上路行驶客观上具有致害风险,有必要通过保险方式来分担风险及对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这里涉及的保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受害人自己投保的意外伤害险、机动车所有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机动车所有人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关于交强险,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概括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中有具体规定。但是在无证驾驶致人损害等情形下交强险保险人究竟承担何种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7条也涉及此问题,笔者对此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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