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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证明在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中的价值探究

作者:毛海波; 陆静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抵押权银行婚姻证明无权处分所有权抵押登记申请人受让人

摘要:正【裁判要旨】在不动产登记所有人以该不动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时,银行需要对该抵押物的权利归属情况以及登记名义人的婚姻状况等进行合理审核。如若该不动产的真正所有权属于登记名义人的配偶或者登记名义人与其配偶共有,银行因未对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进行必要地合理审核就认定申请人具有处分权而取得抵押登记,则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其无权据此取得该不动产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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