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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投资人转为显名股东须具备法定条件

作者:潘文杰湖州市隐名投资工商登记股东资格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供销合作社法定条件石化契约自由原则

摘要:正【裁判要旨】股东在出让部分股份时,与受让人约定不办理工商登记,该受让人处于隐名投资人的地位,俗称隐名股东。该约定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应当遵守。而一旦受让人要求进行工商登记,成为显名股东,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案号一审:(2011)湖吴商初字第508号相关案件一审:(2011)湖吴商初字第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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