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益松; 李治平; 茆小松公共利益电信条例发射装置法律规制小区建筑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架设移动通信基站电信经营者
摘要:正【裁判要旨】电信营运经营者在民用设施上架设通讯实施,除符合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和补偿义务,以及保证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外,还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包括是否必须在小区建筑物上架设、是否已经将妨碍控制在最低限度范围内等。案号一审:(2010)维扬民初字第1507号二审:(2011)扬民终字第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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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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