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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私生他人子女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代贞奎; 樊仕琼配偶权离婚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婚姻法无过错配偶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行为夫妻共同财产侵害

摘要:正【裁判要旨】婚内私生他人子女的行为,虽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事由,但女方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男方提出赔偿请求不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案号(2010)巴民初字第2317号(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4234号【案情】原告:罗甲。被告:周某。罗甲与周某于2000年1月4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8月16日生育一子罗乙。2006年8月28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儿子罗乙由女方周某抚养,男方罗甲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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