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骏权利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板式过滤机技术秘密侵权人被告人犯罪案件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单位合理利润
摘要:审理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如侵权人已经将涉案技术秘密实际投入生产并对外销售,在计算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时,应当首选以侵权人利用该技术秘密所生产并实际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乘以权利人销售同类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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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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