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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实际违法所得情形下非法经营罪罚金刑的适用

作者:孙晋琪; 徐竹芃违法所得罚金刑被告人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行为财产刑公安机关犯罪事实江苏省社会危害性

摘要:正【裁判要旨】非法经营行为因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等原因无实际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在对行为人判处主刑的同时,应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情节,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案号一审:(2011)宜刑初字第395号二审:(2011)锡刑二终字第61号【案情】公诉机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良贵。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9年9月17日下午,被告人王良贵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租车从安徽省宣城市将南京牌(精品)香烟3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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