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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司法未决事实向特定对象发函可构成商业诋毁

作者:郑军欢; 范静波虚伪事实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被告竞争对手原告孟山都公司散布商业信誉商业诋毁行为

摘要:正案号一审:(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8号【裁判要旨】未经司法程序认定的争议事实可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虚伪事实,仅向行业内特定成员陈述上述虚伪事实,也可构成该条规定的虚伪事实的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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