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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更正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认定

作者:秦绪栋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受案范围实体权利当事人认定更正工伤

摘要:正【裁判要旨】拒绝更正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行为属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拒绝更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未造成实际的影响,因为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还是原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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