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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商品销售者法定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

作者:王莉莎剑南春免责事由餐饮管理认定标准商品销售注意义务侵权被告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摘要:正案号一审:(2011)徐民三(知)初字第19号二审:(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33号【案情】原告(被上诉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被告(上诉人):上海福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997年7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取得"剑南春"注册商标,注册号为1047165,注册有效期为1997年7月7日至2007年7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2004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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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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