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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由其他公司垫付后被抽回之行为辨析

作者:陈姣莹; 潘庸鲁虚报注册资本罪股东虚假出资虚假出资罪公司发起人公司登记行为人抽逃出资罪被告人公司法垫资

摘要:正【裁判要旨】在行为人不经手资金的情形下由其他公司实施垫资行为并代办法定验资手续,且这种垫资款在公司还未成立前即被抽回,应认定为一种虚假出资行为。另外,由于这种虚假出资行为主要是针对其他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进行的欺骗,而并非针对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以进行整体虚报注册资本,因而不能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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