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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顶替行为的定性与处理

作者:池海江; 钱安定; 丁卫强交通肇事逃逸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公安机关肇事者交通肇事罪包庇罪顶替从重处罚刑事责任

摘要: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离现场,并让顶替者去公安机关投案,或者虽然没有离开现场,但让他人顶替,其根本目的在于使自己逃避法律追究,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重处罚。对顶替者,其主观上是为了包庇他人犯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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