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千喜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权钢结构工程市场混淆企业字号中正经营范围被告原告行业领域
摘要:正【裁判要旨】字号相同是构成企业名称侵权的要件之一。但在判定侵权成立时,须综合考虑争议字号在相关行业领域和地域范围内的知名度,并注意讼争双方所处行业的近似程度和产生市场混淆的可能性。在讼争字号知名度不高且当事双方从事的主要行业不同时,不宜认定构成侵犯企业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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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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