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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代还款的定罪

作者:陈巧玲被告人信用卡非法经营罪支付结算业务持卡人非法经营行为套现市场经济秩序刑法修正案社会危害性

摘要:正【裁判要旨】行为人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套现、代还款,涉案金额高达9000多万元,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案号一审:(2010)湖刑初字第408号【案情】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志胜、陈美双。2008年6月至2010年1月,被告人许志胜为谋取利益,租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东路中环花园10号的1212、1213、1215、1514房间,分别作为接待室、刷卡室,在报纸上刊登理财小广告,并雇佣他人帮忙,先后利用其申请或者借来的南昌市西湖区凯美电器经营部、柳州市柳南区许志橱柜经营部、乌鲁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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