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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共有物权收益的归属与分配

作者:戚珊珊; 高岩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管理物业公司物权法原被告诉讼时效共有部分原告春江

摘要:正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案情】原告:无锡市春江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被告:上海市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分公司)。被告:上海市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2002年11月25日,被告物业公司与春江花园开发商聚江公司订立前期物管协议,指定其无锡分公司向春江花园小区业主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按物价局批准核定的项目标准收取服务费。约定期限为合同签订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时止。2007年12月22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2008年6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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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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