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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能否进行产权分割的判断标准

作者:赵明华; 李烨; 张心全共有房屋产权分割标准共同共有房屋产权养子女案外人上海市

摘要:案情 原告任甲诉称,其与被告任乙系案外人胡某的养子女,胡某死后,两人共同共有上海市某幢房屋的二楼全部和底楼西南间、西北间、东北间、车间、附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其后,原告长期侨居海外,系争房屋一直由被告居住,但该房屋产权未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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