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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执行法院的适用条件及价值取向

作者:孙海龙; 张太亮执行法院价值功能民事诉讼法法院制度监督功能上级法院体制弊端部门保护

摘要:【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变更执行法院制度,旨在通过发挥上下级法院的联动机制及上级法院的监督功能,克服现行法院体制弊端,努力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等因素的干扰,加大执行力度,解决一部分消极执行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善用、慎用、巧用变更执行法院措施,正确理解和把握其适用条件,充分发挥该项法律制度的价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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