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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扒窃入刑限制条件之探析

作者:肖怡刑法修正案携带凶器盗窃第三十九条公私财物构成条件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构成条件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由于该修正案中“扒窃”二字之前的一个顿号,究竟是代表“和”还是“或”不明确,从而引发了法律界对扒窃入刑是否需要附加条件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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