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翡商标标识商标法实施条例侵权商品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商品来源商标近似消费者
摘要:【裁判要旨】商标标识的使用不同于商标的使用。判断商标标识是否构成正当性使用,除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务等规定,从正面角度对使用的内容、行为及方式等要件加以分析外,还可以通过反向步骤予以排除:第一步是在隔离判断的状态下.运用整体对比与主要部分进行对比相结合的方法,通过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之间、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之间的比较,排除相同或类似的可能;第二步是在前述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否定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尤其对于商标标识中含有描述商品原料、产地、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等内容的,由于其传递的信息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对此应认定为描述性正当使用,因此,即使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近似,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也无权禁止他人善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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