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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户口证明行为的可诉性

作者:于元祝证明行为公安机关户口可诉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信息系统事实状态权利义务

摘要:【裁判要旨】公安机关从已登记联网的公民信息系统中复制、拷贝特定户口信息并以此出具证明的行为,实质仅是以国家名义见证和表明某种既有事实状态的存在,其本身并没有为相对人创设新的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对相对人实有权利也未产生实际影响,对此不服提起诉讼,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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