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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屋单方处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作者:辛正郁夫妻共同财产法律适用问题共有房屋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夫妻双方善意第三人生活需要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17条第2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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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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