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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撤诉处理的扩张适用与规制

作者:袁巍; 孙付撤诉处理正当理由民事诉讼法一审案件规制审查程序法律救济途径当事人

摘要:作为我国撤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按撤诉处理在实践中受到多种因素影响而得到扩张适用甚至滥用。损害了当事人的诉权,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目前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已启动,以此为契机,重构我国的按撤诉处理制度,迫在眉睫。首先,明确按撤诉处理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设立当事人提出正当理由的期限、审查程序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应当在10日内提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的申请,要求法院延期开庭,逾期未提出其有正当理由的,视为没有正当理由。法院应当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审查“正当理由”是否成立。并将结果通知当事人。被告不服结果,有权申请复议。其次,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的,直接按撤诉处理,但对于被告到庭的。则有条件赋予被告对按撤诉处理行使否决权,即按撤诉处理需要征询被告同意,如果被告不同意按撤诉处理.则应缺席判决。再次,对于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应当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法律救济途径。对于一审案件,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按撤诉处理裁定不准上诉的规定,允许原告就按撤诉处理裁定提起上诉。对于二审案件,如果当事人对二审按撤诉处理裁定不服或者因二审按撤诉处理而导致一审判决生效并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均可以按规定申请再审。最后.按撤诉处理毕竞不是出于当事人自愿,因此,应当对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进行明确限制。对于被告同意按撤诉处理的案件,不应限制原告重新起诉的次数,但对于双方均未到庭的案件。则应限制次数。再允许一次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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