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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营销保险模式下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

作者:林晓君; 沈竹莺说明义务电话营销保险人保险模式保险销售模式说明方式合理性原则保险产品

摘要:【要点提示】电话营销保险产品是新型保险销售模式,在认定保险人是否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时.应当坚持合同双方缔约能力衡平原则和必要的合理性原则,判断的标准在于保险人之说明是否达到使投保人明确了解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影响说明效果的因素包括说明的客体、说明的对象和说明的梯度,不同说明方式的说明力具有不同的强度。个案中,评价保险人应当采用何种说明方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前两项因素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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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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