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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具可诉性

作者:刘继雁行政可诉性鉴定结论劳动能力具体行政行为劳动鉴定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职权

摘要:【裁判要旨】企业预先核准阶段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只是一种技术性结论,不具备行政确认的性质,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不具有行政可诉性;劳动鉴定委员会是一个由多家机构组成的技术性、群众性的鉴定机构,不是一个被授予行政职权的组织。其鉴定行为也不是行使行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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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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