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雪雁; 宋振敏抵押登记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权人法律保护担保债权阻却事由登记机关
摘要:【裁判要旨】抵押权系设立在所有权之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其他物权之一。抵押权因被担保债权的成立而成立.亦因被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在抵押权人属于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其对房屋的抵押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构成房屋登记机关撤销房屋抵押登记的法定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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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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