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为波国际经验公职人员公共组织外国官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非国家工作人员
摘要: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规定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即:“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款规定直接来源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6条的相关规定,但并非全盘移植。而是根据我国的客观实际和表述习惯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改造。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了本土实践的现实需要。本文拟在综合考察《公约》规定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基础上,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