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范德鸿电话银行业务储户密码法律地位交易方式服务功能交易内容电子签名赔偿责任
摘要:【裁判要旨】电话银行已成为一种普遍、快捷的金融交易方式,而密码在电话银行交易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密码的使用表明银行对交易者身份的鉴别以及对交易内容的确认,从而起到电子签名的功能。银行通过电话方式在审查核对储户密码以及储户在办理银行卡时预留的各种信息准确无误后。可以为储户的银行卡开通、实施新增服务功能,对储户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部级期刊
人气 307121 评论 20
北大期刊
人气 122344 评论 44
人气 88359 评论 25
人气 53780 评论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