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贾科; 王永红人事保证合同责任承担效力认定被担保人缔约过失责任侵权之债过错程度控制风险
摘要:【裁判要旨】人事保证合同是具有人身性质的担保,是对尚未发生的侵权之债设定担保.但其不具有担保所要求的担保内容之确定性。担保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亦不具有控制风险的能力.如果认定担保有效,将可能导致出现用人单位转嫁自身管理责任的后果.并加重劳动者的就业负担。而且,对因被担保人的侵权或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由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有违侵权法和刑法责任自负的原则,应当认定人事保证合同无效。在担保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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