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光明; 赵克许可使用费商业秘密司法判定约定合资公司投资资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
摘要:【裁判要旨】公司合资时,一方把有形资产作为投资资本,未对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的归属及许可使用费进行约定,虽然此方当事人默许合资公司使用其商业秘密,但仍不影响商业秘密保密性的认定。但是,未约定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应认定为许可合资公司无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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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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