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小青; 隋汶兵债务企业再审程序责任主体改制后主体问题考量民事纠纷案件审判实践
摘要:我们之所以将再审程序中如何考量企业改制后的责任主体作为专门问题来探讨,是有其特殊原因的。第一,从审判实践看,债务企业往往进行多次改制,改制形式也非从一而终。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经一审、二审,待进入到再审阶段,距债务发生时已经历了很长时间.债务企业因几经改制,早已面目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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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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