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坤世; 文国银行政合同法律思考诉讼实践行政相对人公共利益正当程序行政主体判决方式
摘要: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单方变更或解除行政合同。我国没有关于行政合同的专门法律,也没有确立法院立案标准及审理规则和判决方式.导致行政合同诉讼实践的混乱与无序。司法实践中,法院应从实体、程序两个层面审查变更或解除是否出于公共利益之必需、是否给予了行政相对人充分补偿、对合同的变更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是否遵循了正当程序,确保行政机关行政合同单方变更或解除权的规范运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