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崇理城市供水管网抵押合同自来水公司社会公益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工商行政机关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
摘要: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均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2007年12月,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与该市某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签订了抵押合同,以自来水公司所有的城市供水管网作为抵押,并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2009年,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自来水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信用社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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