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作彪指定受益人意外伤害险效力认定公路养护公司高速公路工程平安保险财产保险简称
摘要:原告:蒋太林、朱翠兰、黄义霞、蒋妍、蒋磊(以下简称蒋太林等五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淮安公司)。第三人:江苏高速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养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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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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