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天岚赔偿责任知行法律地位民事法律关系受益人国际商会法律规范
摘要:【要点提示】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信用证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应受各国国内法律规范的调整。根据我国民事法律关系公平、合法的原则。以及通知行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责任,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构成合约关系:通知行履行通知义务应受合理时限的约束;通知行迟延通知,应区分不同情况向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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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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