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丽明; 陈柱钊商标商品注册商标销售渠道零部件假冒销售伪劣产品罪整体商品商标专用权
摘要:【裁判要旨】整体商品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不必然及于商品的零部件。当行为人将整体商品的驰名注册商标假冒用于未经注册的零部件商品并加以销售时,由于整体商品与零部件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同一性,故可认定为类似商品。该种销售行为也因此构成商标混淆行为,而应受民事法的调整.但因假冒的栽体——零部件商品未取得商标专用权,故无法上升到商标犯罪的高度。此时的行为定性不是取决于被假冒的商标是否注册或驰名,而是由零部件商品的质量决定。若为伪劣产品,则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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