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包如源; 董国庆收货人托运人货物提单交付海关监管无单放货风险责任
摘要:【裁判要旨】托运人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没有向收货人交单提货,造成目的港事实上无人提货.可以推定为收货人拒绝收货。承运人将货物卸在海关监管仓储站,不构成无单放货。即使有货损.风险责任仍由托运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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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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