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姚建军销售商品成立要件抗辩合法注册商标专用权过错推定原则赔偿责任工商管理部门
摘要:【裁判要旨】无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者没有侵权故意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条件,但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否则按照过错推定原则,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控侵权人虽然提供了销售商品来源的证明.但因出具证明人并未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被控侵权人以其销售商品有合法来源进行抗辩,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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