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奕司法解散适用标准公司法股东利益股东表决权公司僵局经营管理人民法院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对司法解散标准的适用分歧司法解散作为一种解决公司僵局的途径由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确定。按照该条,在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巨大损害,通过其它途径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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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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