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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院对纽约公约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作者:尹翔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法院合法性审查执行庭联合国立案庭内容

摘要:自我国加入1958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以来。我国法院在处理纽约公约裁决时,原则上遵循仅对裁决进行形式上的合法性审查,即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的五项内容进行审查。对于纽约公约裁决的实质内容通常不予审查。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法院接到当事方提交的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由法院的立案庭受理后,转入法院执行庭,由执行庭法官通知被执行方。如被执行方没有提出拒绝承认或执行的理由和证据.法院则开始执行。如被执行方提出拒绝承认或执行的理由和证据,法院则对裁决进行审查。审查后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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