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庆浪; 陈卓军反不正当竞争法服务商加盟装潢标识合约企业名称民事责任
摘要:【裁判要旨】知名服务商的企业名称、服务标识及其特有装潢等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在加盟合约到期后双方未再达成新的加盟合约的情况下,原加盟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特许方的名称、标识、特有装潢等进行经营,即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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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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