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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约到期后仍沿用原服务标识及特有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肖庆浪; 陈卓军反不正当竞争法服务商加盟装潢标识合约企业名称民事责任

摘要:【裁判要旨】知名服务商的企业名称、服务标识及其特有装潢等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在加盟合约到期后双方未再达成新的加盟合约的情况下,原加盟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特许方的名称、标识、特有装潢等进行经营,即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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