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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无责免赔条款的效力

作者:杨建明免赔条款保险合同法的价值效力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和谐发展社会风险效率价值

摘要:【要点提示】综合考量法的价值,正义与自由、秩序同属于法的基本价值.其位阶高于非基本价值的利益与效率价值。被保险人因无责免赔条款无法获得赔偿的。无疑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不符合通过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同时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因此,确认无责免赔条款无效,符合正义这一法的基本价值,亦符合社会和谐发展的科学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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