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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赔偿案件的裁判规则——兼议未成年学生损害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作者:王松; 张媛媛未成年学生赔偿案件校园伤害有效防范损害裁判规则风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摘要:依照民法学原理和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和未成年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关系.不构成监护关系;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而非监护责任。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前.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则根据受害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分别适用过错推定和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严格限制公平责任的适用。有必要在全社会建立社会保险救济机制,通过社会化救济的方式有效防范和化解损害风险。确保受害学生的损害能够得到救济.最大程度地减少伤害事故给各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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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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