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伪造、买卖证件代办房产证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定性

作者:姚建林; 黄宁幸; 郑晓红行为定性房产证伪造费用证件代办房地产登记买卖

摘要:行为人通过伪造、购买建设局、规划局等相关国家机关证件的方式,向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骗取产权证书,从而向委托代办房产证的企业收取相关费用.因相关企业明知或应当知道行为人采取非正常或不合法渠道办理手续,但仍予以放任或希望办成,并在获取房产证后支付相应费用的.不符合诈骗罪所要求的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交付(或处分)财产的构成要件。此种情形中,行为人骗取房产证行为真正侵犯的是国家机关正常的房地产所有权证管理秩序,但因现行刑法对如何惩罚这一行为尚无明文规定,只能对行为人实施的伪造、购买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予以定罪处罚。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