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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期租合约中滞期费与滞期损失的司法识别

作者:李一川; 余俊滞期费损失内河识别司法合约海商法商法学

摘要:【裁判要旨】虽然本案不能适用海商法,但海商法学的有关理论对正确处理’内河货运纠纷仍具借鉴意义。在诉讼中,由于原告未厘清滞期费与滞期损失的区别.导致其合法行使留置权遭受的损失不能在本诉中得到赔偿.故被告知可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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