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建立担保效力权利转让不良债权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无效主管部门担保责任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 一些法院在审理不良债权对外转让纠纷案件中,将其中附随担保的效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一)项、第(五)项关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的对外担保无效: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规定,判决担保无效,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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