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晋一般注意义务致人损害道路管理管理者瑕疵管理能力社会成本无过错
摘要:【裁判要旨】在道路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案件中,管理者的注意义务的确定应考量管理者的管理能力、社会成本等因素。不应对管理者苛以过重的注意义务。通常而言,管理者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即可确定其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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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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