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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内容外的诉讼应当受理

作者:周永军公证债权文书最高人民法院文书内容提起诉讼不予受理应当强制执行效力司法解释

摘要:【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若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虽与公证债权文书有关,却不属于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范畴,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确认的情形已经消灭.人民法院则应当受理案件并进行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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