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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分

作者:徐立明; 周波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群体性司法实践行为过程社会效果检察机关娱乐场所

摘要:对于群体性斗殴案件,司法实践中一般以聚众斗殴罪论处.但亦不应一概而论。对于因琐事而突发的涉及人员众多的群体性斗殴案件.应结合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斗殴起因、行为过程、具体情节和实际后果综合分析,妥善定性,从严掌握聚众斗殴罪的适用.如果以寻衅滋事罪处理社会效果更好的,应当优先考虑定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在娱乐场所突发的群体性斗殴案件.检察机关以聚众斗殴罪指控,法院经审判改变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其中体现的就是这种从严和优先的思维,希望能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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